政策依据
《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工作指引》
苏民科协〔2020〕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精准扶持和服务,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完善全省创新型企业培育体系, 更好地发挥民营科技企业在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民营科技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活动,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持续生产经营活动,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非国有控股居民企业。
第三条 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工作(以下简称:备案工作)遵循企业主体、服务引领、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企业自主申请、属地审核确认、省级备案的模式。
第四条 依据本指引纳入备案范围的民营科技企业,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及各级地方组织在企业服务、维权、协调、自律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创新举措加大对纳入备案范围的民营科技企业支持。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备案工作接受省有关主管部门和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负责备案工作的协调和服务,主要职责为:
(一)遴选和确认地方推荐单位;
(二)制定和印发年度备案工作通知;
(三)指导各地备案工作,公示和公布备案企业名单,核发备案编号,统一制作证书;
(四)协调和解决备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监督和检查各地备案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六)建设和管理“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七)对纳入备案范围企业开展服务。
第七条 各设区市、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各地民营科技企业协会(促进会)及经确认的科技服务机构可作为本地区备案工作推荐单位(以下称“推荐单位”),推荐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工作组织、审核、推荐;
(二)负责备案企业证书发放、信息变更受理和审核;
(三)负责对已备案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等事项;
(四)完成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纳入备案范围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江苏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申请备案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
(四)申请备案的上一年度从业人员(职工总数)中科技人员占 10%以上;
(五)申请备案的上一年度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 50%以上,或者技术性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的 20%以上;
(六)申请备案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占全年营业收入的 2%以上;
(七)拥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八)企业申请备案的上一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备案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采取常年受理、集中备案的方式。企业对照《条例》和本指引第八条有关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注册,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样式见附件 1),注册信息经推荐单位审核通过后,登录系统填写《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申请表》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清单如下:
1. 申请备案的上一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2. 申请备案的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
3. 申请备案的上一年度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证明材料;
4. 申请备案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和知识产权情况材料;
5. 如申请备案的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仅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以上材料可不提供;
6. 所在地推荐单位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企业在系统内上传的佐证材料须是加盖企业公章的原件扫描件。企业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及本指引有关要求,不得弄虚作假,确保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对所填报的信息和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推荐单位审查确认
系统将根据企业填报数据信息自动判定有关指标达标情况,推荐单位结合附件材料,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在线提交审查意见,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提出备案意见,通过系统导出《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推荐汇总表》,正式行文报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
(三)省级备案
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对拟备案的企业在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纳入备案范围,赋予备案编号,并在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网站发布,颁发由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统一印制的“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推荐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条 通过备案的民营科技企业,有效期自颁发证书年度起三年有效,有效期结束后,可按照《条例》和本指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流程重新申请备案,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取得新的备案编号。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谁推荐谁管理”的原则,推荐单位负责本辖区民营科技企业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有效期内的民营科技企业,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名称、住所地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向所在地推荐单位在线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佐证材料,推荐单位经审核后向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在线提出申请,重新核发备案证书,证书编号及有效期不变。有效期内民营科技企业发生与备案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三个月内向推荐单位报告,经推荐单位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其备案编号不变;不符合备案条件的,自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 对有效期内的民营科技企业,推荐单位发现其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进行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向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报告取消其备案编号。对与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有关被投诉或有异议的企业,所在地推荐单位负责核实处理,经查确实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向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提出取消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民营科技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备案编号:
(一)在申请备案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备案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被取消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请备案。其中,企业因“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而被取消编号的,当年及第二年均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十五条 对纳入省级备案库的企业,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和地方推荐单位开展政策和技术服务,加强国家、省、地方有关鼓励和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宣传,推动技术、资金、人才等各类创新资源向民营科技企业集聚,助推企业发展壮大。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 2021年 1 月 1 日起实施,2018年12月28日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发布的《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工作指引(试行)》(苏民科协〔2018〕10号)同时废止。
申请条件
序号 |
申请条件 |
1 |
在江苏省内依法登记注册,申请备案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
2 |
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
3 |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 |
4 |
申请备案的上一年度从业人员(职工总数)中科技人员占10%以上。 |
5 |
申请备案的上一年度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50%以上,或者技术性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的20%以上。 |
6 |
申请备案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占全年营业收入的2%以上。 |
7 |
拥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
8 |
企业申请备案的上一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扶持政策
以相关政策和申报通知为准
注:具体申报条件和扶持政策以最新政策或申报通知为准
政策咨询
常州常信园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0519-86339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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