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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信息产业园安全管理责任书
发布日期:2021-08-31  阅读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为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入驻企业及其人员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常州常信园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入驻企业(以下简称乙方)特签订本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一条乙方的法人代表为其企业的安全工作责任人。乙方应对本企业员工加强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水平。

第二条乙方应指定一名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呈报甲方。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不得占有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得在大楼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条乙方如需动用明火作业,须经甲方审批,并出示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如不办理,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负全责。

第四条乙方不得乱拉乱接电线;不得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人员离开时应关闭电器电源;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开关;发现供电系统过热、有异味、冒烟等不安全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报告甲方,严防各类电器火灾的发生。如有违反,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负全责。

第五条乙方应加强防范,贵重物品和大额现金不得存放在企业过夜。对重要部门(如财务室)应有可靠的防盗设施和24小时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若有偷盗事故发生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乙方对房屋的使用以及自行安装的设备、设施的安全负有管理责任,未经允许不得使用生活电炉;安全使用空调和取暖设备;自备的供电设备必须与甲方的供电进行分线管理,凡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或人身事故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第七条乙方应对所属员工加强教育和管理,任何人不得携带、保管和使用公安部门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枪械等物品,如有发现,乙方应及时收缴,并立即上报公安机关。

第八条乙方举办大型集会、晚会等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和甲方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和甲方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九条火警发生时,立即通知甲方并拨打火警电话“119”。火灾发生后,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进入、清理、撤除火灾事故现场。

第十条甲方日常巡检时发现的安全问题,乙方应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乙方在大楼内应文明生产和守法经营,不得妨碍他人,并负责解决和处理乙方员工纠纷等事宜。

第十二条乙方工作人员发生任何人身伤亡事故均与甲方无关,一切处理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第十三条乙方应认真履行上述责任,如有违反,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并予以处罚,对造成的不良后果,乙方自行承担有关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本责任书有效期与甲、乙双方入驻协议起止时间一致。

第十五条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